(五)被评审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卫生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公开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审周期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医院的管理、专科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重点评价的标准项目应不少于周期性评审标准项目的30%。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制订。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甲等、乙等医院,由省卫生厅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不合格,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