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予以受理。
(三)对因新建、变更执业的医院执业许可运行期未满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评审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原因,并告知申请时间或申请机关。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十九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评审申请。
第二十条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床位(牙椅)、执业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年内按照变更后的内容申请评审,评审内容可以根据变更项目适当调整,但应在实施评审前1个月报省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评审组织。
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通知要求,制订评审工作方案,在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医院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市州级评审小组的专家组成中至少应有三分一专家从省级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院评审的评审小组专家成员从市州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被评医院或评审专家可提出回避申请,评审组织应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医院周期性评审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