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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评审专家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选聘,聘期为4年。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取得《湖南省医院评审专家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报

  第十四条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

  第十五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年度评审计划,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评审计划报省卫生厅备案。评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参加评审的医院名册;

  (二)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新建、变更执业的医院在执业许可运行期满或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医院委托第三方组织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报告;

  (六)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医院在规定提交期限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院在年度内不得再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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