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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周期性评审是指按照省卫生厅明确的评审权限,在评审期满时对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湖南省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规财、政法、农卫、妇社、医政、人事等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省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卫生厅医政处。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区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省卫生厅负责三级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不含妇幼保健机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资独资医院的评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妇幼保健机构、一级专科医院的评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级综合医院的评审。

  第九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监督、检查与指导的职责。省卫生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医院评审的权限,复核评审指标,撤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 省卫生厅成立湖南省医院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作为省级评审组织,由卫生管理、临床医疗、护理、医技、临床药学、保健康复、质控、财务统计、信息等方面的人员与专家组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相应的评审组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拟订年度评审工作计划;

  (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拟订评审工作方案;

  (三)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与专家工作考核;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培训评审专家;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报省卫生厅审查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设立评审专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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