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环发[2012]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环境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规范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定级,是企业环境行为的综合和直观反映。
第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业改进环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