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有偿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送)“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生源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招生高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招生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工作人员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提供考生信息。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予以坚决打击。要重点加强对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今后,对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是省纠风办、省教育厅重点督办的案件,必须上追一级。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复制、擅自修改信息和利用考生录取信息谋取私利的;
2、擅自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名义向高校去函,涉及违规招生的;
3、接受考生及家长吃请,接受或索取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
4、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并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发布与招生相关的不实信息,贬抑、诋毁相关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