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中小学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学校应规范食堂收入核算和规范核算食堂成本支出,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内部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和设置食堂账簿,并按照“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使用学校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对少数管理力量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能力建设导向和公益性原则。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严格执行《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1号、苏价费〔2005〕210号、苏财综〔2005〕52号)。部分高校与国外机构联合举办的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29号、苏财综〔2008〕55号、苏教财〔2008〕30号)。加强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管理。切实纠正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违规审批行为,逐步将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办学纳入中外合作办学范畴,并予以规范。2011年起依法审批的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15号)执行,部分具备外方课程数占课程总数70%以上、外教授课课时占总课时80%以上、班额30人以下、外教具有所在国教师资质等条件的公办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制定。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