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落位,统筹安排小微企业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等海西求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确定合理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