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2〕140号)
各区、县房管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执法监察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就加强房地产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房地产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区县房管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房地产管理秩序,促进和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城乡建设一体化迅速推进,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有效制止,将严重扰乱正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职能,形成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执法监管体制,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有利于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及时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健康发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健全房管执法监察机构,固定执法监察岗位,充实执法人员力量,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尚未建立正式房地产执法监察机构的地区,要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尽快成立相应的房地产执法监察机构,配齐执法人员,从组织机构建设上保证房地产执法监察工作顺利进行。执法机构性质不规范,人员身份不明确的区县,要积极与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将符合条件的执法监察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和房管执法监察上岗证,没有执法证者,不得从事执法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