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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2〕12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登记中心、信息中心、测绘中心,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宗地代码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1)印发你们。同时,按照“试点示范、逐步推广、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原则,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5月1日,各区县土地登记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完成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工作,并将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的电子范围提交市局,由市局统一维护到房地产权属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二、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天津市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土地登记卡》(见附件2至附件5)中增加“宗地代码”一栏。对于已登记数据,按照《规则》的规定,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新的宗地代码,并保留原有地籍号,同时自动生成《新旧宗地编码对照表》(见附件6)。在打印上述表格、簿册及卡片时应同时挂接“宗地代码”一栏。
  三、各登记机构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房地产登记等各类登记时,应当使用新的宗地代码。其中,已登记的宗地,在《房地产权证》“地号”栏内注记原地籍号,同时在“附记”栏内注记新宗地代码;未登记的宗地,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时应按照原方法编制地籍号,并在“地号”栏内注记,同时按《规则》规定编制新的宗地代码,并在“附记”栏内注记。
  登记审核时,各登记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对系统内的宗地代码进行检查,有必要的与编制单位通过《联系单》进行核实确认。
  四、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宗地编码工作,严格按照市局的部署抓紧开展工作,并派专人负责,确保宗地代码编制工作的顺利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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