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2]3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第九条 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日照、风环境、人均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利用等指标应当符合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