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农[2012]4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省农业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规定执行,目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上调。

  二、切实加强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管理。在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各执收主体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或变相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生猪屠宰加工费,仍按照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生猪及生猪产品在经营、运输、屠宰、分销、储藏过程中的检疫规程和要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检疫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执行。

  三、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行为。接通知后应立即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收费。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贯彻落实。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