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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九、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对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

  集体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企业工会应依法主动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企业与职工协商制订开展集体协商的规则和办法,明确协商代表产生、代表职责、要约程序、内容范围、协商时间、审议程序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通过集体协商,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进行经常性、广泛性的协商、沟通,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特殊权益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协议,协调处理因企业转制改制、关闭搬迁、裁员减薪等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矛盾。

  要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对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健全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企业工会要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时,及时帮助职工与企业协商修订完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诸如变更岗位的程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企业加班管理制度等问题的约定,应通过集体协商进一步加以规范。

  十、做好劳务派遣工的入会和维权工作

  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用工企业工会要关心排摸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工会员在用工企业期间,用工企业工会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督促用工企业对劳务派遣工履行法定的义务,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企业工会应积极引导发展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共同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工会要逐步探索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劳务派遣工的运作模式。

  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工会要主动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整合资源、联手合作,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为载体,抓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整合和衔接,努力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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