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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通过民主程序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

  按照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工会应积极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修改意见,工会应当将职工意见汇总后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工会应督促企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及时公示,告知全体职工。

  四、推动企业与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是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会应督促企业与职工共同诚信地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关注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程序,督促企业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职工对变更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工会必须主动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对企业合理的安排,工会要引导职工顾全企业经营管理大局;对企业显失公正的变更,工会应据理力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督促企业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签订了试用期、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职工,工会应主动引导教育,督促职工诚信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当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督促职工按规章制度办理交接手续,保障企业用工管理秩序和经济效益的全面实现。

  工会应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加班的通知义务,建立健全加班管理和加班工资结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向职工的告知义务,督促企业按月定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工会对企业违反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加班工资、加班管理的做法,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企业拒不改正或引发群体争议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五、履行好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实程序

  核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是预警、预防企业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工会接到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对企业通知书的解除理由向职工进行核实,并经工会委员会商议,出具书面意见反馈给企业的具体处理部门。工会应慎重起草“工会关于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对企业处理不妥的事宜,工会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企业内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重大、疑难争议,工会应主动向上级工会汇报,请求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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