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0〕22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的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现就工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本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主动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是保证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公正合理地协商劳动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工会在参与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之前,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地区工会和产业(行业)工会要积极参与地区和产业(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根据本地区、本产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既能促进企业发展,又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二、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是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切入点和主要任务,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工会应督促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帮助和指导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好首份劳动合同。工会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新签和续签的职工详细讲解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让职工全面理解劳动合同内容。未经企业工会指导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提出异议时,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修改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