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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械〔2012〕9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号,见附件),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已纳入角膜接触镜监管范畴。为切实做好我省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相关企业和公众宣传国家有关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的规定。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与用于矫正视力的隐形眼镜一样,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已纳入医疗器械监管范围。只有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才能合法上市;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具备角膜接触镜经营资质的企业方可经营该类产品,且只能经营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该类产品。

  二、各地要强化对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同时结合当地该类产品的市场现状,开展有组织、针对性强、多部门联动的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角膜接触镜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违规经营无注册证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问题,确保该类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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