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扩大机制建设的覆盖面。要针对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协商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探索和实践。要加快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准确把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和内容,在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相似的餐饮、物业、纺织等行业,重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行业主体工种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幅度、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要重点就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和工作时间等内容开展协商。

  (三)积极开展“要约行动”,依法规范程序,不断提高质量。要采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等形式,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行业性、区域性要约相衔接。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或集体合同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要严格按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依法规范协商代表产生和集体协商启动程序,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就协商内容形成书面协议或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及时履行备案生效程序。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以及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保护职工特别是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要反映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不同职工群体利益诉求,体现利益兼顾的原则。要避免协商结果的形式化和空心化,着重在法定标准之上进行协商,确定可以量化操作的条款,不断充实内容、提高质量。

  (四)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作用。要通过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利益争议。要围绕容易引发群体性利益争议的内容,注重发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着力把无序纷争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上来。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及时介入协调处理,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通过协商合法有序解决利益争议。对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工会要积极支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提出的过高利益诉求,要妥善把握协商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要围绕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事项开展协商。因欠薪欠保引发的争议,应就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因减薪裁员引发的争议,应就减薪裁员的方案、实施范围和标准进行协商;因企业转改制、关闭搬迁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应就分流安置方案和经济补偿数额等进行协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