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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二)基本原则。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有序、规范运作。正确把握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注重从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类型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实际出发,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方法,分类指导推进。

  (三)协商内容。要以劳动报酬为重点,围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和上访、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等事项,工会要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督促企业行政及时响应要约。进一步推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目标任务。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步达到覆盖目标。国有企业在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要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三、切实把握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因企制宜,推动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要继续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相应增长;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各类企业要通过协商,完善职工基本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企业福利制度。要积极探索覆盖劳务派遣工集体协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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