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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管理机构根椐项目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和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安全生产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将检查情况作为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合同履约的重要依据;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置,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进行勘察与设计,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安全监管过程控制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监管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过程中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提出行业管理意见。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行业审查时,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对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落实有关行业管理意见,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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