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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新能源、通讯、桥梁等公共安全工程;

  (四)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五)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通过的,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批准。

  第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调查、鉴定: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防雷装置设计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取得防雷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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