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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


  三、加大分类指导和典型引导力度,不断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并对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代会在职权内容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针对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与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不同实践基础提出的客观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强化对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的力度。对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已经实行职代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着重在职代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上下功夫,推进职代会制度不断巩固深化;对尚未建立职代会或职代会制度刚刚起步的非公有制企业,着重在指导其建立职代会制度、逐步规范职代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方面下功夫。各级工会要根据实际,选树不同的典型,加大培育和推广力度,以点带面,推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职代会制度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发展。市总工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撰写《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释义》。组织开展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践职代会制度、通过职代会化解劳动关系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探讨,并对面上工作制定出相关的指导意见。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把《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引向深入

  《条例》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把《条例》贯彻落实放在重要工作日程,形成与市总工会联合互动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争取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要借助各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力量,专题研究和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与推进“两个普遍”有机结合,深刻领会贯彻《条例》对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远意义,努力做到建立工会组织、推进集体协商、健全完善职代会制度“三同步”,推动职代会制度更好地为提高集体协商运行质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工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凝聚力与影响力服务。要将贯彻《条例》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有机结合,指导基层通过职代会制度进行有效的劳资沟通,使职代会制度更好地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与职工和谐共处、共谋发展服务。要切实采用多种形式提高职代会的建制率,注重掌握和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在沪世界500强的外资企业和百强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要加大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重视研究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加强与市总工会的联系沟通,共同寻求破解之道,依法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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