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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
(沪工总民〔2011〕1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推动《条例》在本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是本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普适性、规范性和指导性。《条例》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享有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事项的审议通过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事项和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事项的审查监督权、对职工董监事等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职工代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对各级工会推进职代会制度赋予了不同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对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011年是本市“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上海深化改革开放、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使《条例》各项规定在企事业单位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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