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路内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十五米范围内。
(三)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的区域和路段。
第二十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七条 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划设停车泊位标线及设置相关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路内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路内停车收费属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进行提示。
第三十条 路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服务牌证。
(二)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不得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四)在设立的路内停车场同侧设置包含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的公示牌。
(五)根据需求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在停车位线内按标示停车方向停放,按规定缴交停车费,并遵守停车场管理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