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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场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
  在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绿地,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但不得影响绿地、广场、道路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各类功能的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标准,协调和平衡城乡规划编制中的停车设施规划,落实并安排停车设施用地。
  第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涉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设时,应当将验收意见抄送市市政、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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