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七届2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珠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指导、协调与平衡,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制定以及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连接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定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设置和使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本市停车场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自有土地经营停车场。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