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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本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本市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1〕9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按照《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本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部署,五年来,本市各级统计部门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广泛开展了以统计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全国统计“五五”普法先进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1〕5号)要求,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决定对本市统计“五五”普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评选表彰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类别和范围

  (一)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评选对象为各区(县)统计局以及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二)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评选对象为各区(县)统计局以及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中从事统计普法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落实统计普法教育经费;

  2.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统计普法宣传任务;

  3.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积极组织面向统计人员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取得显著成效;

  4.结合普查、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统计法制宣传旬等有利契机,充分借助各类载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或大型普法活动;

  5.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统计紧密结合,创新统计普法形式,成效显著;

  7.认真组织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普法档案齐全、规范。

  (二)先进个人

  1.热爱统计事业和统计法制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统计普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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