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服务业重点企业2012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1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现对本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展2012年定报统计工作的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独立核算的重点法人单位(调查单位名录另发)。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1.调查表式: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X507表)(调查表式另发)。
2.报表期别: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为年报,报告期为2011年1至12月份(2012年一季度已填报此表的调查单位免报);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X507表)为定报,报告期分别为1至5月份、1至8月份以及1至11月份。
3.原布置的《社会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同时取消。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本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在地统计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单位统计报表均由所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报表以网上直报的方式报送经营地所在的统计部门。
重点调查单位财务状况(X507表)的具体报送时间为2012年6月15日、9月15日以及12月15日前。调查单位需在规定日期前登陆上海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网址 http://wb.stats-sh.gov.cn),统一进行联网直报。
各期统计调查数据将作为推算全市服务业总体宏观数据的主要依据,各单位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市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