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的通知
(沪工办发〔2011〕14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各直管单位:
近年来,市总工会信息载体不断调整,原《上海工会信息资料录用分值一览表》已经不再适用。现制订《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上海市工会信息来稿和采用得分办法
第一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工会信息来稿得分由基础分值、采用分值和加分分值累加而成。
第二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应通过市总工会报送系统报送信息,否则不予计算基础分。
第三条 各信息报送单位的信息来稿每篇计基础分1分,各单位年基础分值最高不超过50分。
第四条 报送信息采用,可以得采用分。
(一)被《工会简报》单篇采用的每篇计2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5分;
(二)被《工会内参》采用的,每篇计20分;
(三)被《专报》采用的,每篇计15分;
(四)被《上海工会通讯》单篇采用的,每篇计10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3分;《上海工会通讯》(专刊)每期记20分;
(五)被《上海工会网站》单篇采用的,每篇计3分;综合采用的,每篇计1分;
(六)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的,单篇报送的,每篇计10分;综合报送的,每篇计5分;
(七)转送市政协社情民意的,每篇计5分。
第五条 单篇信息来稿被多种载体采用的,信息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 多个信息报送单位联合报送信息的,所得信息分值平均分配。
第七条 信息报送后,以下情况可以加分:
(一)中央、全总、本市、市总工会主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篇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