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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统计、考核、反馈和存储,组织和指导全市工会信息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报送信息,并通过市总工会网站等渠道发布和传递信息。结合重点工作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信息调研活动。落实全市工会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第六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建立工会信息网络,每年按不低于信息目标考核要求的数量向市总工会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七条 市总机关各部室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信息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需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党委、政府、工会的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反映。

  (二)上级领导检查本单位工作时,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会工作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思路、创造的新经验。

  (四)在上海市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职工群众的反映和思想动态;一个时期内职工群众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事例及处理结果。

  (六)职工突发性事件和恶性事故及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

  (七)其它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

  第九条 紧急信息的报送

  (一)紧急信息是指反映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职工群体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及其它重要情况的信息。

  (二)紧急信息的处理要及时、准确、保密。社会影响大的紧急事件发生后,当地工会在按隶属关系向本地党政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直接向市总工会报送。原因不明的可先报事态,然后尽快续报事件原因、事态进展、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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