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修订完善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和完善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诫勉谈话等警示制度。
(三)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确保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死亡人数分为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重点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一)更加有力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着力加强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鉴,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市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公安(消防、交警)、交通港口、海事、民防、住房保障、旅游、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开展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农业机械、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供电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各区(县)、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列入市级和区(县)、行业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