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和增资扩股等事项进行审批;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四)建立健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巡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六)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由省政府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职责:
(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省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延期、注册地县域内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对董事(长)、监事(长)、信贷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其变更进行审批;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监管分析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七)与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处置本辖区内有关突发事件和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由设区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省、市、县(区)金融办及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机构, 上级监管机构可向下延伸监管。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批,及时报省、市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