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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川办发[2012]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创新,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村民自建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推进村民自建,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能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村民自建,实现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推进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克服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逐步形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为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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