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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川办发[2012]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性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我省综合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保障系统,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关键时期,道路运输行业也正处于维护稳定大局、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方参与、属地负责”的工作原则,把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分工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切实解决影响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的道路运输系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全面清理规范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收费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对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和凭(亮)证收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要对港口、船公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就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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