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星导航应用。为加快我国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突破卫星导航领域系统性、整体性应用的制约,重点支持北斗兼容型导航终端及其核心组件开发应用;基于智能位置服务、室内外定位融合服务、高精度位移测量服务的技术和系统集成,推动北斗导航系统在智能交通、医疗救助、煤矿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安全监测等重点领域的深度应用以及公共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三)卫星遥感应用。针对卫星遥感公益性、业务性发展的特点和卫星遥感技术发展趋势,鼓励开展卫星遥感公益性服务和商业应用模式创新,重点支持遥感卫星数据接收处理系统应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等,推动自主卫星数据在国民经济相关行业、领域和重点地区发挥重要作用。
(四)卫星产业基础。为满足高性能卫星发展需求,促进我国卫星及应用产业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支持电源控制器、高精度星敏感器、星载行波管放大器等卫星平台和卫星有效载荷用关键部组件的研发与应用,增强我国卫星产业基础保障能力。
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指南详见附件1。
三、专项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支持卫星及应用产业领域研发创新成果的初期应用,应用技术应具有先进性、标志性、典型性和示范性,项目实施条件基本成熟,优先支持优势企业发展。
(二)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支持制造商和用户联合开展研发创新活动,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开发模式,优先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开发项目,推进卫星及应用产业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
(三)坚持市场导向。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规模化应用为目标,鼓励积极探索和完善商业化发展机制,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广阔、能够快速形成规模化发展的项目,带动卫星及应用产业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卫星及应用产业的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经营、资金筹措等方面的能力。
(二)所申报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属于成果初期应用。
(三)项目由制造商(研制单位)与用户(应用单位)联合申报。制造商和用户均是项目研发主体,其中:制造商负责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集成和交付;用户负责提出项目研制需求,参与项目研制,负责项目运行和规模化应用推广。要求双方已签订研制合同或合作意向书,项目正处于准备开发阶段、开发制造阶段或安装调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