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以及在回校后取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论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的管理以所在学校为主体。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事宜均由学校负责落实。苏曼、苏澳、苏安、苏密等教师海外培训基地要在研修人员国(境)外管理、日常生活安排等方面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所在学校应进行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须延期回校的,凭境外接受高校的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报省教育厅批准。校长研修项目须延期的,须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资助。但在延长期内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应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校长项目研修人员须将研修总结抄报省委组织部。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