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一般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地国派驻我国使领馆申请。副厅级及以上人员持因公护照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须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出访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集训。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原则上于申请当年12月底前出境学习,其他人员原则上于申请次年3月底前出国学习。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省财政资助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项目人员14万元人民币/人,资助团队研修项目人员、校长跟岗研修项目人员10万元人民币/人。学校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经费
配套。省、校资助经费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和
零用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往返机票等费用由所在学校承担。
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通行证后,省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至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校内岗位津贴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课程资源,鼓励研修人员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对引进确属省内高校急需的先进课程资源,或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的,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