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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对尚未联系落实境外接受高校、尚未参加或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申请人,条件优秀的,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可录取为预备人选,预备期不超过一年。
  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苏曼、苏澳、苏安、苏密等教师海外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根据预备人选需要,帮助其联系境外接受高校。
  校长跟岗研修项目预备人选,亦可由省教育厅分小组统一安排至与我省有协作关系的境外高校。
  尚未参加或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预备人选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强化培训,并于申请当年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要求,否则取消预备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每年向高校下达年度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指标。校长境外研修指标由省教育厅会商省委组织部后下达。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直接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材料。校长人选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并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确定。各校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资处。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党组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公布研修人员名单(含预备人选)和境外接受高校。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国家和省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员、省优势学科、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品牌特色专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或学术骨干,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环境保护、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四章 派出要求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省教育厅、所在学校签订《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各省辖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后的协议书(一份)由学校于申请当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逾期未交视作自动放弃研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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