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员工应当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立即向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消防安全分管领导报告,由机关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机关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提出的火灾隐患,机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复函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明确培训部门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