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设有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接入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保持联网,专人管理,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双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监护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情况;
(五)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六)员工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机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