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指导、协调省级机关消防工作;
(二)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加强机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机关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活动;
(四)对各机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的重要活动;
(二)检查、了解和掌握各机关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并通报机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针对省级机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做好调研,提请消防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
(四)承办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紧急召开专题会议;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有关单位联络员会议。
(二)定期组织对各机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抽查互查。
(三)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省级机关消防联席会议每年与各机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组织开展机关单位消防工作总结表彰活动,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机关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机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志愿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