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团体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鞍民发〔2010〕44号 2010年9月16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减负办发〔2010〕6号),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制定社会团体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中的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务管理。要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与监督。
二、规范收取会费。各社团组织收取会员单位的会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必须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收取,不得超标准收取会费,收取会费必须开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三、实施政会分开。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鞍组通字〔2005〕3号)精神,加大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清理力度。因极特殊情况确需由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1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把握条件,从严审批。经批准在社团组织中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补助费和报销各种费用。
四、扼制强行收费。认真清理和纠正经营服务收费,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入会为由,强制收取赞助费;不得以评比表彰的名义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所收取的费用不得用于业务主管单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