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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
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根据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救助抚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抚养的目的

  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一次生动实践,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之举,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负担,解放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救助抚养的范围

  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在不改变监护人(生身父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社会福利院实施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教育辅导的救助措施。即对我省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0-14岁、肢体一二级残疾或智力、精神一级残疾的儿童实施救助抚养。0-3岁病情不稳定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原则上不纳入救助抚养范围。

  困难家庭摆脱贫困或者重度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监护人愿意接回抚养的,与福利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接回。

  三、救助抚养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的救助抚养工作,由所在市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市州儿童福利院满员或尚未投入使用的,由具备孤残儿童抚养条件的县市区儿童福利院或综合福利院内设的儿童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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