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成立社会组织需按照鞍山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各项指标的标准进行组建,对不能达到1A以上标准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达到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政府在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税收优惠、简化年检手续、推荐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估为2A以下(含2A)的社会组织,不得组织开展星级评定、诚信认定活动,不得举办各类赛事、社会募捐等活动;对不参加评估或评估达不到1A的社会组织,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仍未达到1A等级的,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鞍山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科学的进行评估,不得随意简化评审流程,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如有违规行为由民政部门取消其评估委员、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经评估委员会查实后,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降低或取消被评估单位的等级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评估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收回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