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并发布评估通知;
(二)参评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通过自评认为达到A级标准的,可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自评材料,申请A级评定;
(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以参加评估的,报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经审查,社会组织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四)评估小组通过向参评单位进行问卷调查,向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实地考察,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评估小组将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核;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为1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最终复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向参评单位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4A以上等级(含4A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由省民政厅统一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的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位评估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评估结果须有2/3以上评估委员出席并超过出席的评估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加评估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表决结果的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1A级)、AA(2A级)、AAA(3A级)、AAAA(4A级)、AAAAA(5A级)。评估等级名称为“地域名(鞍山市)+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951分以上,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901-950分,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1-900分,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01-850分,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800分,为1A级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要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