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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有较高声誉。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结果和评估结果报送本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2A等级的评定和3A等级的初审。市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2A和3A等级的评定和各县(市)区社会组织3A等级的评定。社会组织4A、5A等级的评定由本级评估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汇总统一向省评估委员会申报,由省评估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二)接收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调查问卷和初评;
  (四)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五)受理评估结果异议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登记评估报告(1例1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四)执行评估委员会部署的其它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采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被评估单位应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评估采取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与评估机构专业评估相结合、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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