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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接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异地商会注册登记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册登记的文件;
  (三)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及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首届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五)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异地商会,应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异地商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属于重大活动: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
  (四)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开展考察、交流等活动;
  (六)与境外社会组织交往;
  (七)接受境外捐赠或向境外捐赠;
  (八)接受十万元以上捐款或向其它组织和个人捐款五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捐款十万元以上的;
  (九)发生对异地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十一)其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自决定重大活动之日起七日内,重大活动开展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将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异地商会开展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第(五)、(六)、(七)、(十)项的活动,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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