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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一)拟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外省同一市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申请成立全省性异地商会的;
  (三)外省同一县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申请成立全市性异地商会的;
  (四)异地商会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出具批准成立筹备组的文件。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应当向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应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筹备成立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异地商会筹备组的名义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成立公告,接受相关企业的入会申请。
  异地商会筹备组应自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筹备成立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届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并在首届一次会员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将会议议程、决议草案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异地商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召开。
  异地商会筹备成立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选举产生组织机构。
  首届一次会员大会需有全体拟入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二百个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首届一次会员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等根据异地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异地商会注册登记,异地商会筹备组应在异地商会首届一次会员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册登记的,应出具同意异地商会注册登记的文件;不同意的,应向异地商会筹备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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