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提供项目投资主体注册,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代办。
(二)公共服务。提供水、电、暖、气管网接入等公共服务事项的指导和帮办。
(三)其他依法可以代办的事项。
第五条 代办服务的方式。
(一)自愿委托。凡在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均由投资者自愿向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受理代办相关事项。
(二)一次申请。凡在代办范围内的项目,投资者只需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无需再向其他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重复申请。
(三)无偿代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代办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四)限时办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代办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程序,明确列出每件审批事项的具体责任人,限定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代办服务的程序。
(一)材料准备。投资者通过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咨询项目审批政策、程序等事宜,备齐审批申报材料。
(二)申请受理。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代办服务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进行退办并告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通知书》,通知投资者。
(三)组织实施。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代办委托后,指定专门代办员负责,及时将相关材料转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直至办结。代办员接到代办任务后,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全部审批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填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通知书》,送交投资者。
(四)资料归档。代办服务工作完成后,代办员将《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通知书》、《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宁夏政务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通知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