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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
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投资者办事,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助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31 号)精神,特制定自治区重点项目及招商(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服务是指行政审批权限在我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并依法允许代办办理审核、审批的重点项目、招商(善)引资项目,由投资者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委托相应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全部或部分事项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实行代办服务的项目范围及责任主体。

  (一)实行代办的项目范围。

  1.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引进的由该级区域外投资者投资的招商、招善引资项目。

  3.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招商、招善引资项目。

  (二)实行代办的责任主体。

  1.重点项目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依据本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项目管理权限受理代办。

  2.招商(善)引资项目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受理代办。

  3.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行区、市、县“三级联办”。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代办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下级办理的,下级政务服务中心认真配合,限时办结;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审批事项超出本级权限的,申请上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上级予以限时办结。

  第四条 代办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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