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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

  2、建立健全职代会听取审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要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充分发挥职代会(职工大会)和平等协商机制的作用。各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和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须将年度安全生产措施、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等情况作为职代会行政报告的专项内容,接受职代会审议。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开展行政和工会的双向考评。

  3、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的提案和督查制度。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和督查工作,推动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政府主管部门对工会反映的情况,应认真核实,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工会反馈。对整改不力、仍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反映;遇有职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要迅速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举报制度。各级工会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并落实专人负责处理举报事项。对职工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尽快核实整改。对举报属实者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必要的奖励。

  上海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

  举报电子信箱:jjgzb@shzgh.org

  5、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工会。各级工会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确保在4小时内上报至市总工会。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市总工会。各区县(行业)、各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工会必须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工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提出意见和主张,对事故责任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依法维护遇难职工家属和受伤职工的权益,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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